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九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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