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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