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