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