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六条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的机关在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受质询的机关以书面答复质询的,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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