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