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