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质 询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