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差额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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