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三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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