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罢免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