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