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