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