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经营、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市场的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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