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传播媒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杜绝淫秽色情、暴力犯罪等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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