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