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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