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