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七条 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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