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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