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四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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