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四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