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