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一)从事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贝藻类、海洋性鸟类、野生水仙花及其生态环境获得重要成果的;
(三)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
(一)从事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贝藻类、海洋性鸟类、野生水仙花及其生态环境获得重要成果的;
(三)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