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