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严禁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污染严重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