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