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