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二章 合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二章 合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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