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八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