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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