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二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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