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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