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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