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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