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条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共同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共同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