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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