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本条例规定,就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重大金融风险判定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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