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