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