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