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