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础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与网格管理相结合,网格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基层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发现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对网格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收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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