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