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员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提取、记录有关信息,留存其签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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