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情报支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查阅、调取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查阅、调取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