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四十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省、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员密集的活动、场所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五)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五)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