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四十一条 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省公安机关、省国家安全机关和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需要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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