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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