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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