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冻结,造成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转移等严重后果,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未依法立即冻结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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