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购买特定物品的行为明显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