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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